2015年4月13日,韩文轩在文昌市文城镇向杨昌伟购买毒品尼美西泮片剂900粒、氯胺酮100克,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韩文轩处缴获大量毒品。2016年6月,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韩文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昌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杨昌伟的量刑适当,但韩文轩贩卖毒品数量大,毒品含量高,毒品种类多,已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而且,韩文轩系累犯和毒品再犯。
省高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