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日20时许,陈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等人到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南宝商城某饭店用餐,因结账问题与该店员工林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结账离开饭店。同日21时30分许,陈某某指使罗某某与张某某携带瓶装汽油来到该饭店门前,将汽油泼撒在饭店的卷闸门前,罗某某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群众发现后及时将火扑灭。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