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嘉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何石雄:
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三亚熙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海南衍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泰科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亚民一终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限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应拆除在熙泰科技土地上修建的平房以及堆放物,恢复原状(平房占地面积为S=737.29平方米,占地界址坐标表为X1:24670.767\Y1:112407.793\X2:24670.767\Y2:112427.362\X3:24595.413\Y3:112407.615、X1:24670.767\Y1:112407.793);二、拆除在熙泰科技土地房屋权证西南边修建的围墙和铁门(具体为:熙泰科技土地房屋权证坐标点X5:24584.361\Y5:112420.475、X6:24589.200\Y6:112407.600对应的围墙和铁门共计13.75米)。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院联系方式:电话0898-88866667;邮编:572000;联系人:初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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