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就业方面,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工作的残疾人就业,用工单位要保障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