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4月29日你我双方签订《海南永万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我方应在2017年6月15日前设立你我双方共管账户,并向该账户转入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00万元。现我方拟在海口市银行申请设立共管账户,并转入该笔款项,请你方郑玉涛或者李泽林于2017年6月14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滨海大道162号夏威夷海岸C区8单元C510,与黄平同志一道前往银行办理开户、转款手续,逾期,我方将公证留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并保留追究你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黄 平
君汇(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