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作出文国土闲定〔2017〕48号《闲置土地认定书》和文国闲土听告字〔2017〕33号《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因无法送达给你公司,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认定书记载:你公司位于清澜开发区文清大道西侧地段16726.97平方米(折合25.09亩)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文国用(2009)第W0302702号),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动工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之前,约定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之前。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依据《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上述宗地进行了调查,经文昌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告知书记载: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规定,将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有异议,你方接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将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现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