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吉艺礼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0747794531N,法定代表人:饶波涛):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七稽罚告[2017]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经检查你公司2011年度的对公银行——交通银行海口名门广场支行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甸分社流水明细,你公司2011年共收到单位转账1,668,143.00元,比对已申报开具发票金额,发现你公司尚有253,513.00元未开具发票。以上违法事实经计算,你公司少计销售收入造成少缴2011年度增值税合计34,119.50元,以及造成少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33,842.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3,980.83元。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地址:海口市海甸二东路国税大厦1206室;联系人:蒙女士;电话:6626477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
2017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