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我双方签订《合作开发“琼海亚洲金苑”小区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方式为我(甲方)提供土地;你(乙方)提供资金,项目计划投资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
但由于你方缺乏资金,(一)拿不出不低于壹仟万元注册资本金及费用来办理项目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也不支付项目前期的设计、图审、勘探、配套、人员工资等报建费用;(二)没钱缴纳土地、项目过户至公司的壹仟伍佰多万元的税费及评估费用等,造成无法向政府申请报批预售许可证,无法提前预售,由此给我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三)你方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导致2016年9月13日前项目开发停止、工程中途停工,至今已超过13个月,仍无钱复工;(四)你方保证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730个自然日)内将此项目开发建设完毕交付给我方使用,至今仍未交付我方使用,又一次给我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至此,我方已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7月24日和9月23日三次向你方发出共计18份书面通知及三次手机短信,催促你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未果。由于没钱想盘活项目是不可能的,为了不让本项目成为“半拉子”工程,长期影响市容市貌,同时避免有关各方再扩大经济损失。现按照合作合同第6-3条:“乙方确保充足的开发建设资金,不得因开发建设资金不足而导致本项目开发停止或中途停工。如缺乏资金导致项目中途报建停滞或施工连续停工超过30日的,每再停滞或停工一天,乙方应当按照每天叁仟元人民币向甲方计付违约金。超期达叁个月以上的,乙方应当按照每天壹万叁仟元人民币向甲方计付违约金。超期达捌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承诺从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占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及法人变更给甲方且不干涉甲方与第三方继续合作开发完成本项目,乙方必须等待甲方顺利开发建设完成本项目后,甲方再从售房收益中返还乙方投入本项目实际总投资金额的80%投资款(该返还的投资款不计利息)。但是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无偿归甲方所有,不返还乙方。”之约定,特向你方通知如下:
1.由于你方缺乏资金导致项目停工已达捌个月,现我方正式解除与你方于2013年9月4日签订的《合作开发“琼海亚洲金苑”小区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从本项目停工时间2016年9月13日计算至合作合同解除之日2017年10月23日,共停工405天计算,你方须立即向我方支付违约金4252000元,否则我方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3. 从2017年10月23日(即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你方不再分得“琼海亚洲金苑”小区实际建筑面积68%的产权。4.在你方不干涉我方与第三方继续合作开发完成本项目的情况下,且我方顺利完成本项目后,我方将从售房收益中返还你方投入本项目实际总投资金额的80%投资款(该返还的投资款不计利息)。5.你方履约保证金无偿归我方所有,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通知人: 颜嵩杰
2017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