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姚辉于2017年10月18日与清徐县亨昌鑫煤业有限公司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人对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的剩余全部债权(债权数额以法院按照判决书计算,最终以实际执行数额为准)转让给清徐县亨昌鑫煤业有限公司。该债权已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号为:(2014)琼民一初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案件号为:(2015)民一终字第115号),现在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案件号为:(2015)琼执字第5号)。
请贵司将对本人在上述案件中的所有债务支付给清徐县亨昌鑫煤业有限公司。清徐县亨昌鑫煤业有限公司从即日起享有上述案件在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的所有权利及债权,贵司对该债务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由贵司依法直接找清徐县亨昌鑫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主张。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
姚辉
2017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