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沈鸿于2017年10月18日与交城国锦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人对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的剩余全部债权(债权数额以法院按照判决书计算,最终实际执行数额为准)转让给交城国锦能源有限公司。该债权已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号为:(2014)琼民一初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案件号为:(2015)民一终字第116号),现在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案件号为:(2015)琼执字第6号)。
请贵司将对本人在上述案件中的所有债务支付给交城国锦能源有限公司。交城国锦能源有限公司从即日起享有上述案件在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的所有权利及债权,贵司对该债务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由贵司依法直接找交城国锦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主张。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
沈 鸿
2017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