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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救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地区倾斜
  本报海口12月10日讯(记者刘操 通讯员王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全省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办法》提出,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救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救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市县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市县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救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和资金执行好的地区倾斜。

  《办法》要求,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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