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祥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MA5RC6B101,法定代表人:程彦彪):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七稽处[2017]13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七稽罚 [2017]9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违法事实:你公司接受北川羌族自治县乐康药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16日虚开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1,844,207.42元,发票涉税金额合计为239,746.98元。违法事实依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你公司接受虚开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其进项税额239,746.98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你公司2016年应补缴增值税款239,746.98元,并对所查补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规定强制执行。四、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一、你公司将取得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的行为已构成虚假申报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应补缴增值税税款50%罚款,即119,873.49元。二、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0号省国税局;联系人:蒙女士、莫女士;电话:6626477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
2018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