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各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履行具有合法性。同时,实施机构改革方案,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的调整,需要修改有关法律规定。
草案明确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继续承担相关职责和工作。
考虑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地方机构改革同样面临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草案规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有的法律还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完成调整、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草案规定由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