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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对等利于文明养成
  ■ 魏燕

  近日,浙江义乌电动车闯红灯与汽车相撞被认定为全责一事,引起网友强烈关注。海口交警表示,近年来,海口电动车事故判定标准也有变化,在证据确凿时不再照顾“弱势群体”。对海口交警的这个表态,笔者深表赞同。作为城市交通工具的一种,电动车应该与机动车权责对等。

  曾几何时,在电动车和机动车相撞事故中,社会公众普遍会同情电动车主,交警判责时也会根据“照顾弱者”原则“偏袒”电动车主,让机动车主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一方面是出于人的同情心理,认为电动车“肉包铁”,是弱势群体;另一方面,由于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清晰的路面监控设备,事故原因很难界定,交警执法时多采取“保护交通弱势方”原则。

  然而,这种“照顾弱者”的执法,让机动车与电动车权责不对等,对行车文明的养成和道路交通安全都无益。一方面,这对机动车主不公平。不少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者并无过错,却还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另一方面,这也间接降低了电动车主的交通违法成本,无形中是对电动车违法行为的一种纵容,不利于交通规则意识的养成。近年来,随着电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多。据公安交管部门统计,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车肇事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8431人死亡。电动车成为“马路杀手”,未尝不是和电动车驾驶员交通法规意识淡薄有关。

  对因电动车肇事造成的交通事故,执法不能因其“弱势”而有所偏袒。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路面高清监控设备和车载录像设备的普及,交通事故取证不再困难,“保护交通弱势方”原则的前提不复存在。因此,交警执法完全可以刚硬起来,在处理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时,不用再考虑“保护弱者”,该负全责要负全责,该赔偿的也要赔偿,用严格的执法打消电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警醒那些不遵守交通法规的电动车驾驶员,让他们有敬畏之心,文明行驶,不敢再横冲直撞,视交通规则为无物。

  同时,也要看到,在交通事故处理上不照顾“弱者”,固然有利于电动车驾驶者文明意识的养成,但这毕竟只是事后的惩戒。文明意识的养成,还需要把关口前置,在日常管理上下功夫。海口电动车数量多,目前登记在册的电动车已超过75万辆,与机动车保有量不相上下。如何让庞大的电动车主遵守规则、文明出行,无疑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相比于机动车,电动车管理多失之于宽,执法监督也往往一时紧、一时松。笔者认为,不妨借鉴机动车管理方法,对电动车从严管理。比如,海口全城75万辆电动车已登记上牌,完全可以借助路面监控设备和交通大数据,把电动车驾驶行为纳入常态化管理之中。一旦电动车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罚,违法次数达到一定限度可以限制上路等。只有管理和处罚并重,才能把“疯狂”的电动车拉入文明行驶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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