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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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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在“儋国用(2013)第(903)号”地块上开发建设的中南•西海岸1.2期12-15#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469003201509008号)、1.2期16-18#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469003201509009号)、及“儋国用(2013)第(902)号”地块2.1期1-3#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469003201203036号)及2.1期4-6#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469003201203087号),实测面积和合同面积存在的面积差,我司和业主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来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一次性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3%的房价款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截至到2019年12月22日,我司未向业主收取合同面积3%以外的房差款,以后也不收取,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儋州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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