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价格必须分别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和省卫生健康部门事前备案,备案价格必须为实价,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变更价格须重新事前备案。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政策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加成比率、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医保支付方式及标准,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提高医疗服务价格6项,平均增幅48.95%;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50项;调低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检验类等价格项目29项,平均降幅30%。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完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体系,进一步控制不合理处方、不合理耗材和不合理药品等行为,有效促进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医疗质量水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严查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