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恒诚旭光食品有限公司:
因贵司未履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我司作为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已于2022年2月28日承担了保证责任,为贵司代偿借款本金249794.85元、罚息353.54元,共计250148.39元。
请贵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司偿还上述款项250148.39元及逾期违约金。否则,我司将依法予以追索。
文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