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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合同
王吴军

  古代的合同也称为“契券”“合券”,又称为“契约”“书契”,东汉大学者郑康成对于书契的解释是:“书之于木,刻其侧为契,各持其一,后以相考,则已肇其端。”意思就是说,(东汉时期)如果彼此约定要做什么事,就把约定的事情写在木板上,把约定的条款刻在木板的一侧,一式两份,双方各自持有一份。郑康成这里所说的“书契”,其实就是合同。

  古人对于合同的解释是:“所谓合同者,以两纸尾相并,共写‘合同’二字于其上,而各执其一以为验,盖本古法也。”可以看出,古代的合同和今天的合同其实大同小异。

  关于合同,《周礼·地官》中称之为“质剂之制”,意思就是它是以后对质的凭据。《国策》中说,春秋战国时期,冯煖为孟尝君到薛地收债,召集当地欠债的人都拿着一种名为“合券”的东西来还债。这种合券是双方各有一份,清还债务之后,就把两份合券当面全部销毁。在《韩策》中,有人对韩公仲说:“秦操右契,而为公责(债)。”意思是说,当时的契约是一式两份,一份称为“左契”,一份称为“右契”,相当于今天的甲方持有合同与乙方持有合同,左契待合而已,只能凭右契才可以要求对方清还债务。这其实就是今天一切按照合同办事的意思。

  然而,《老子·任契章》中说,圣人执左券而不责于人,《史记》中说,苏代对田轸说道:“公常执左券,以责于秦、韩。”可以看出,凭着左券也可以要求对方清还债务。

  《北史·卢同传》中说:“请令军功立明文案,即给以券,其券一纸之上,当中大书统军位号、勋人甲乙及斩级被伤之数,各尽一行,当行竖裂。其券前后皆起年号月日,一付勋人,一咨行台。”意思是说,当时打仗是要立合同的,出现任何事情都要按照合同办事。这也是古人使用合同的例子。由此可以看出,合同不只是民间市井中交易所用,而军队也经常使用合同,以防止弄虚作假。

  古代所立的合同是非常严格的,正式的合同上,有官府文案在合同的纸缝上盖的印章,魏、晋时期,官府在合同的纸缝上盖章是有明文规定的,律令上谓之“款缝”。这里的“款”是“刻”的意思,相当于现在的钢印。在纸张出现之前,使用的是竹简,凡是写在竹简上的合同,在竹简编连处,恐有改动,因此,对于缝上盖的印章,尤为重视。《元史》中说:“桑哥拆印缝,持其半以陷人。”桑哥拆开了盖在合同纸缝上的印章,拿着一半合同诬陷别人。元朝的彻里说:“用朱印以封纸缝者,防欺也,今尚书省拆卷破印,岂非教吏为奸?”可见,元朝时期,虽有在合同上盖章的款缝之法,却不能防弊,于是,当时的假合同纷纷涌现,几乎成灾。

  古代学者黄伯思说:“梁御府所藏前代法书,皆有朱异、唐怀克等题名于首尾纸缝间,谓之押缝。则并移此法于书画矣。”后来,在合同上盖章的形式被书画家所借鉴,书画作品上也开始盖章了。看来,古代的合同在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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