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贞强:
因你私自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办理缴纳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催告如下: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责令你自觉到海口市龙华区明月路4号一楼大厅办理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郑贞强,海南省澄迈县瑞溪镇第二社区居委会瑞江东路18号,《催告书》(海综执龙农催告〔2022〕30号)因你的电话打不通,提供的地址与现住址不一致,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催告书》。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