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濬作为明代极具声望的政治家,其儒家人格的成长和完善,充分体现在终其一生的为人、为学、为政生涯之中。他作为浸润于儒家思想文化并且愿身体力行的儒者,在刑狱问题上必然秉持自孔孟以来的价值观和法律观,这样的儒家文化极为鲜明地呈现在丘濬的慎刑思想上。
丘濬在中晚年倾尽心血写成的《大学衍义补》,是一部当世罕有他人与之比肩的儒家式治国理政的“百科全书”。丘濬的慎刑思想并非孤立地针对刑狱问题就事论事,而是站在德教的高度将刑罚纳入治国手段并极力使之谦抑化。
回溯丘濬在《大学衍义补》所谈慎刑思想的个人遭际与时势转移,我们不难理解这部以“治国平天下”为纲的巨著在法律思想史上的价值。他不仅站在治国理政的高度阐扬了慎刑之所以必要的道理,还由此及彼而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立法方面,丘濬强调国家立法必须“以便民为本”,以儒家经典规定的封建纲常道德为指导。在守法方面,丘濬强调法律是“循天理之公,而不恂乎人欲之私”的治国工具,因此君臣上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并做到“坚如金石,信如四时”。在他看来,人君惩罚犯罪是承天意、安民生,为了国家之“公”,而非一己之“私”,因此决不应违反法律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