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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28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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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何被权力“关进了笼子”?
□  赵志疆   热点话题 因强制拆迁激起群众不满,为防堵“民告官”,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市民陈显状告科尔沁区政府强制拆迁,因为请不到律师,他只得自学法律单枪匹马打官司。还有市民只得到外地请律师。(7月27日《楚天金报》)   面对来自民间的质疑,科尔沁区政府试图通过“包养”律师来“釜底抽薪”,这样的做法,说得轻一点是懒政和塞责;说得重一点,就是在渎职和犯罪。此中荒谬无需多言,笔者更关心的是这样一个细节———当地这么多律师,如何就这样轻易被权力所“包养”?   说是“包养”,其实也未必确切,因为对待诸多律师,当地政府只是“包而未养”———通过签订《应聘法律顾问协议书》,当地律师统统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无法代理民告官业务,而且要定期为政府提供免费服务。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明确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表明律师的主体定位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地方政府虽然“包”了律师,但却依然要靠普通民众去“养”,那么,沦为权力附庸的律师群体还能否赢得足够的公信力?相比起律师在“民告官”过程中的缺位,当地律师的生存状况以及司法环境恐怕更加值得关注。   提起政府的无偿“包养”,当地一位律师解释道,“司法局领导经常向律师们施压说,谁跟政府对着干就别想在当地混。”当地律师的尴尬可见一斑———违背政府意愿就别想在当地立足,这何尝不是“权大于法”的赤裸裸的宣言?基于此,即使政府不“包养”律师,恐怕也没有谁敢铤而走险,而面对政府的“无偿包养”,纵使律师心中有一百个不情愿也只得俯首贴耳以示顺从。   面对当地律师尴尬的生存状况,是时候反思一下律师这一职业自身的角色定位了。“律师独立于当事人”,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律师执业的准则。律师独立不仅体现于其职业本身独立于司法机构、政府机关,不受其权力的干涉;同时体现于律师履行职务时应独立于其委托人,不受其利益的驱使。在此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的伸张。为了确保律师职业的独立,我国曾下大力气从组织结构归属、从业人员选择、经费来源等各方面力图消除律师机构的“官办”色彩,然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却依然采取行政化的管理模式。由此也就使得地方政府的“包养”理直气壮,众多律师却只能委曲求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地方政府“包养”律师虽然只是个案,但行政权力对律师独立的干预却普遍存在。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特定的地位和权利,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为给某一特殊人群提供服务。面对权力包养律师的尴尬,应该考虑转变管理思路,改变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插手为宏观监督与协调,进而强化律师协会自身的管理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律师在为民请命叫板权力的过程中,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而不是尚未露面就因先天缺陷被权力“关进了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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