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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邮政条例(草案)》提出
邮件丢失可以获赔
本报海口11月29日讯 (记者胡续发 通讯员黄顺祥)寄出的邮件如果丢失,邮政企业怎么解决?接到用户申诉后,邮政企业多长时间内必须拿出处理结果?今天举行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海南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   《条例》对邮件寄递过程中发生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在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除了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   和邮政企业发生纠纷后,用户可以投诉。《条例》规定,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条例》还特别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规定,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当面向用户告知运递时限、保价及赔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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