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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规定
农民土地经营权可入股合作社
本报海口11月29日讯 (记者胡续发 通讯员黄顺祥)今天举行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中一个亮点是,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据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有38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农业生产各行各业,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条例》规定,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力夫认为,在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也要防止农民因此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社会不稳定。因而,《条例》特别设立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退还原承包人。”根据《条例》,农民有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存在管理机制上的问题。条例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规模,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手构建支农信贷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小额信贷实行贴息。   为了保证我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从多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时,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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