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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该《条例》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11月29日《广州日报》)
南京“彭宇案”、佛山女童“小悦悦”案,近年来,屡屡发生的一些被救人在获得他人救助之后,不但不感激反而诬陷救助人的现象。前不久佛山2岁女童小悦悦遭车碾压等在内的一些“见死不救”事件发生之后,不少路人接受采访时均表示,他们所以没有上前施救,都是因为害怕遭到冤枉与诬陷。在这种背景下,深圳市实行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无疑是希望通过立法,维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救助人的后顾之忧,鼓励更多的人敢于见义勇为。无疑,这一立法值得期待。
虽然在是否需要惩罚被救助人的诬陷行为上,社会上存在不同意见,各国的法律也有不同的规定,但深圳的救助人保护立法,除了惩罚被救助人的诬陷行为的规定外,还包括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等,这些才是值得关注的重点,更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比如,《条例》规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这些都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见死不救、见危不助事件屡屡见诸于报端,道德谴责几乎沦为一种老生常谈。“看客”的冷漠、麻木当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救助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保障也不无关系。面对危险,一些公民或许有勇气伸出援助之手,但却无能力面对之后的一系列麻烦和巨大损失。社会在倡导公民互助的同时,并没有从制度上给救助者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深圳的救助人保护立法可谓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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