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设计上看,“以房养老”是一种保险产品。既然是产品,购买者理应有自主选择权,不能强买强卖。因此,落实“以房养老”应遵循市场规律,防止以行政手段强力推行。
防止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并不意味着“看得见的手”无所作为。相反,政府的公共职责更需加强。
一方面,政府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为“以房养老”落地生根提供土壤。如果房产抵押出去却买不到相应的养老服务,“以房养老”岂不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又怎么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呢?
另一方面,政府应高举监管利器,为购买“以房养老”的消费者保驾护航,既要防止借“以房养老”概念游说老年人抵押个人住房进行消费贷款引发多重风险,又要针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完善体制机制,避免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
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以房养老”面临着与传统养老方式的博弈、房价不确定因素的风险等。因此,针对产权、理念、房价波动等难点,政府还应搭建好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机制,从政策框架上给出解决方法。
(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