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5日,钟某才以张某晖名义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退交2万元,余款均已花光。到案后,钟某才家属在同年7月19日代为退交赃款20万元到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据悉,钟某才单笔最大受贿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9.6万元,美元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部分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以受贿罪判处钟某才有期徒刑八年。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