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9月11日讯 (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钟振强)儋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原主任林某汉任职期间,利用办理渔船柴油补贴和渔船年审工作之便,三次收受儋州一公司好处费共17万元。近日,儋州法院一审宣判此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儋州一家公司的渔船每年在儋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申领柴油补贴、办理捕捞许可证和进出港签证的年审,希望林某汉给予方便。
2007年至2009年,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分三次给林某汉送了17万元好处费。
2007年年底,林某汉在儋州市白马井镇白马井宾馆收受好处费9万元。2008年和2009年春节前林某汉分别收了5万元和3万元,每次都在同一家宾馆。
林某汉收到这些好处费后,都放在衣柜中,平时用于个人开支,其中的4万元用于缴纳购买怡心花园经济适用房首付款,2万元存在账户用于还贷款,4.5万元用于装修其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还剩下1万元在家里衣柜中,用于平时个人花销。
2013年5月17日,儋州市纪委对林某汉问题予以立案。同月29日,儋州市纪委工作人员从儋州市渔政渔监处宿舍林某汉家中提取到赃款1万元。同年6月5日,林某汉缴交赃款16万元到纪委。
儋州市法院认为,林某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