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张国栋早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年底,张国栋在海口时认识了李向丽,得知李向丽在海口市有多套房产且单身,张国栋主动接近李向丽,并向李向丽谎称自己已离婚,愿意跟李向丽在一起,会照顾李向丽一辈子,骗取了李向丽的信任后与李向丽发展成为情人关系。随后,张国栋虚构各种理由以借款的形式先后骗取李向丽及其女儿王娟共计27.5万元。
2012年10月3日,李向丽找张国栋索要欠款,张国栋写下总额为人民币30.3万元的欠条后潜逃回河南老家。2012年12月21日,张国栋在安徽省阜阳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张国栋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4年5月,李向丽及王娟向美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李国栋支付债务及利息。
美兰区法院认为,张国栋除承担刑事责任之外,依法不影响其承担赔偿因侵权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处张国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向丽、王娟人民币27.5万元,并从2014年5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