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意见规定,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区、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体育部门要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
对一些地方性加分项目,如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意见决定予以取消;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意见要求要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
(相关报道见B0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