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符某于2009年被任命为龙华城管大队副大队长。2012年7月,被告人符某分管打违和专项整治工作。
2012年,一名浙江籍洪姓老板在龙华区滨濂村滨濂一队柯某东的宅基地建一栋违章建筑,为了能够顺利违法建房,柯某东找黄某了解到龙华城管大队带队执法由被告人符某负责。于是,洪姓老板交给黄某2万元,让其帮忙找符某“跑关系”。2012年5月某日,黄某将2万元送给符某,并告诉符某柯某东在其宅基地上与别人合作建房,请给予关照,符某表示答应并当场收下2万元。
2012年,陈某忠在滨濂村一队海联片区建一栋违章建筑,龙华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为了继续违法建房,陈某忠交给胡某宇2万元,让其帮忙找被告人符某“跑关系”。2012年6、7月某日,胡某宇将陈某忠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2万元送给符某,请符某关照陈某忠的违章建房,符某表示答应并当场将2万元收下。
至案发前,符某收受多名违建业主共计14.5万元。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符某主动到中共海口市龙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收受多名违建业主好处费,为违建业主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检举了龙华区海垦街道办工作人员黄某新(另案处理)的受贿行为,并退赃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部分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符某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事实清楚,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