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何某梅于2010年7月1日入职康某公司任审计部负责人。2012年12月28日,何某梅与康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月8日上午,何某梅向康某公司董事长洪某游提交了一份材料,内容为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向洪某游表示其掌握了康某公司严重违法情况。
同年1月11日17时许,何某梅再次来到洪某游的办公室,向洪某游提交了一份《特别嘉奖》书面材料,要求公司在2013年1月18日前,以保密费和特别嘉奖为名支付自己200万元,并告知洪某游只有支付该笔费用,其才会就掌握的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为公司保密。康某公司未对何某梅的要求作出答复。
2013年1月21日上午,何某梅在腾讯微博和东方财富网股吧论坛上,分别发表一篇名为《康某公司疑造假,审计部门遭暴力洗劫》的文章,文章内容为康某公司审计人员发现了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后,遭公司方销毁证据资料,暗示公司存在严重问题。
洪某游因担心何某梅再次散布有损公司信誉的信息,被迫向何某梅账户汇入50万元。案发后,汇给何某梅的50万元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梅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何某梅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