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玲(女,1963年出生,原系芜湖市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星子县恒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海南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于2009年初至2012年2月间,在安徽省芜湖市、六安市等地以2%-6%不等的高额月利率向芦某、李某、冉某伟、孙某申、林某峰、唐某伟等人及通过陈某微向海南省海口市的梁某龙、梅某娇等人非法吸收款项共计6.69亿余元。
李某玲将上述非法吸收来的所得款项以5%-9%的高额月利率出借给安徽新兴电缆公司、替克斯阀门公司等企业,从中赚取利息差价。李某玲于2011年8月开始以高额月利率向陈某微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偿还之前所欠的本金及利息。陈某微遂以3%-3.6%的月利率在海南省海口市从梁某龙、梅某娇、文某、林某毅等人处非法吸收款项共计4.75亿余元,再以5.4%的高额月利率转借给李某玲,从中赚取利息差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玲、陈某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企业资金周转、代理公司注册验资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法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其中,李某玲非法吸收资金达6.69亿余元,陈某微非法吸收资金达4.75亿余元。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玲非法吸收资金6.69亿余元,案发后尚有1.56亿余元不能归还,陈某微非法吸收资金4.75亿余元,案发后尚有5100万元不能归还。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玲表示要上诉,陈某微正在考虑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