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着力整治公职人员经商办企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群团机关和党政事业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要从参与经营、入股或注册自办公司;将身份证借用、提供给家人或他人注册公司等五个方面逐项对照自查。各单位要将自查情况在单位公示,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自查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通知》强调,国家公职人员若存在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等方面问题,必须在12月30日前向市纪委做出书面说明并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