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卓尔,原是临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陈卓尔于2006年至2011年在担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和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在建设深海网箱工程项目、发放网箱补助、渔船柴油补贴、承建建筑工程项目等方面接受深圳华油公司、海南深海网箱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商陈某某等公司和个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450.0114万元。案发后,陈卓尔通过其家属退缴赃款250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陈卓尔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陈卓尔表示是否上诉还在考虑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