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秋光与被执行人三亚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晨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城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晨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协助金秋光办理位于三亚市河西区机场路怡海豪庭住宅区A栋(土地房屋权证:三土房【2007】字第4745号)C单元7层701房的土地房屋权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拟将上述房屋强制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应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