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福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2014)海仲字第36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将将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桥头镇才芳东村100000.1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桥头国用(1997)第38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海南福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
二O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