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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告(2015年第1号) 关于对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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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市场监管,特公告如下:自即日起,按照《海南省实施<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细则》(琼人防[2014]23号)的规定对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进行审批,对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管。各工程监理单位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防工程施工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该项目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和范围,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得予以审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应实施有效监管。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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