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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关于禁止用甲醛浸泡加工食品的公告

  2014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打击甲醛浸泡加工食品的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用甲醛浸泡加工牛百叶、凤爪等食品的商户。其中,在海口东门市场批发销售甲醛“有毒牛百叶”的当事人已被依法判刑。目前,市场上的“甲醛牛百叶”“甲醛凤爪”等水发食品已基本消失。甲醛是第1类致癌物质,能导致鼻腔癌、鼻窦癌,并可引起白血病。为了继续保持打击甲醛浸泡食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公众健康,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在全省各大农贸市场、超市、餐馆开展巡回抽检,一旦发现含有甲醛成份的食品,将追踪溯源,依法严惩生产加工者。

  二、全省牛百叶、凤爪及其他水发食品加工者,禁止使用甲醛加工浸泡食品。对违反规定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吊销许可证,按处罚上限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牛百叶、凤爪等水发食品时,注意鉴别,防止购买到用甲醛加工的食品,以免危害身体健康。用甲醛浸泡过的食品特点:颜色一致、雪白,体积肥大,有刺激性异味,手感硬,质地碎,不易腐败变质。

  四、欢迎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一旦发现加工、销售用甲醛浸泡的牛百叶等食品的商户,请立即拔打12331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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