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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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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明确:

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刘奕湛 施雨岑)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草案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

  草案明确,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草案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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