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2013年闲置土地专项工作中已认定你公司名下土地,[土地证号:万国用(1996)字第031号]为闲置土地,并以延长动工期限方式进行处置。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已过,你公司尚未开发建设,违反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五十八条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万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将采取有偿收回方式收回你公司面积为80亩,[土地证号:万国用(1996)字第03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土地价格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已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自土地出让金缴交之日和前期合理投入资金之日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予以确定;如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格高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交申辩及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联系人:关先生、翁女士,联系电话:62228047
万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