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于2013年5月9日与我公司达成合意后,向我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定购了我公司开发的御景湾房产。但您至今未来办理购房手续,已造成我公司损失。鉴此,请您于本通知公告后10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否则,我公司将按您自动放弃购房权处理,并将您定购的房屋另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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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