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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3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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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车毁人亡仍然担责
举案说法
  ■ 见习记者 丁平

  去年5月21日晚上,还未取得驾驶证的符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后载朋友韩某,沿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这时,50岁的广东人钟某正驾驶一辆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府城中山南路由北往南行驶。

  20时40分,两车行驶至中山南路与凤翔路十字路口处,钟某驾驶的车辆在中间车道行驶适遇信号灯绿灯直行时,符某驾驶的摩托车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从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头右前方向左改变行车方向,其摩托车的后尾部与钟某驾驶的车辆前车头右侧相撞,造成符某、韩某连人带车摔倒,符某被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轮碾压,当场死亡,韩某受伤。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符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的方向行驶。另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钟某文驾驶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未能安全驾驶。

  当事人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造成事故。

  当事人钟某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造成事故。

  海口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钟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警 示

  通过该案例,海口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这类交通违法率较高,还有一些性急的驾驶人到了路口,一看前面导向车道里有许多车辆在排队等候,便从相邻的其他导向车道往前插队。该负责人提醒驾驶人员,这种行为损害了所有正常排队车辆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路口的行车秩序,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违法行为,轻者很容易造成车辆刮擦事故,重者导致撞车事故,酿成悲剧。驾驶人员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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