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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抗诉一起特大诈骗案获改判
谎称能低价购买安置房被判刑
  本报海口5月29日讯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林玥 陈元宁)记者今天从省检察院获悉,由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口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吴某、冯某、苏某3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冯某和苏某由一审无罪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2007年起,被告人吴某向冯某谎称其认识中央和海口市住建局领导,能低价购买到海口市玉沙村、海甸二东路、滨江路等地段的安置房和铺面。被告人冯某为从中获利,又向蔡某(在逃)及被害人传递这一信息。被告人苏某从蔡某处得知这一信息后,也向多名被害人谎称其认识领导,能低价购买到安置房和铺面。直至2013年3月案发,被告人吴某已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444万余元,被告人冯某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近543万元,被告人苏某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近160万元。

  案件侦结后,美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冯某、苏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美兰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依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冯某、苏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冯、苏二人无罪。

  收到判决书后,美兰区检察院随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组织多名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审查一审判决。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依法提出抗诉。海口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苏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两人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支持美兰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日前,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冯某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苏某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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