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资金实行一年一结算,结余不留存,超出预算不追加,下年度预算补平100万元留存。
该办法明确,特殊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为三亚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会会员,以及该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保的在职工会会员。同时,在三亚工作不少于一年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保的农民工工会会员也在此列。
办法规定,工会会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伤害,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所在地区和单位救助后仍然困难的,方可申请该项资金救助。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职工及其家属;烈士遗属;已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遗属,遭遇特殊生活困境的,也可申请救助。
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职工,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