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庆清与被执行人苏庆锋、朱兰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6日依法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兰梅名下位于定安县定城镇弘诲路西侧的202.9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定安国用(2015)第043号】,但至今二名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再次依法做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兰梅在上述土地上所建的(未经报建)二层┏型房屋。
凡对本院查封的上述财产持有异议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联系电话:63836265。
特此公告
定安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