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方于2006年11月28日与我司签订《三永·凤凰城一期一层1014-1023号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贵方承租我司开发的位于三亚市凤凰路凤凰城一期一层1014-1023号商铺,总建筑面积2029.82㎡,租赁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2017年1月31日止,租期10年。租金实行季度支付制,每三个月为一个季度,每次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贵方却无故拖欠2个季度租金即:2016年2月-2016年4月;2016年5月-2016年7月,共计人民币828166.00元,我司曾多次催促贵方支付租金,但贵方仍不缴纳,逾期长达184日。2016年7月25日贵方经营的丝绸用品等及人员已全部撤出。根据《租赁合同》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贵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的,我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现我司正式通知贵方:自2016年7月25日起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一切与商铺租赁相关的协议文件。同时请贵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本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付清拖欠费用,并根据《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此通知!
海南三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