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青,男,2016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青与苏某在三亚市榆亚路附近交易毒品,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某青处缴获毒资100元;从苏某处缴获毒品一包 (重0.08克,含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