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田、周海诚、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张春田所有的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56号水云天第3幢1单元101号建筑面积182.57平方米的一套房产【产权证号HK175551】及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51-1号星城大厦16层建筑面积分别为71.51平方米、152.74平方米、251.66平方米的三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HK105858、HK105873、HK10583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