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万丰房地产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园林管理局代位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海口市园林管理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查封被执行人海口市园林管理局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流水坡一块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08)字第007899号,面积为60707.42平方米,其中城镇住宅用地为15359.56平方米]和位于海口市海秀东路北侧一块餐饮旅馆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籍)字第2002003915号,面积为5771.77平方米]进行现值评估;对上述法院待处置的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