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40097689528):
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四稽罚[2017]7号)公告送达。
你公司于2014年8-9月虚开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给济南健群工贸有限公司,发票金额价税合计5,608,589元;给无锡市文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票金额价税合计3,008,967元;给宿迁市真琰金属有限公司,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4,201,175.51元;给青海瑞滋商贸有限公司,发票金额价税合计2,504,442元。
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22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6条之规定,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夏云亮、王先伟 联系电话:0898-66792057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6楼8604室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17年11月8日

